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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张均强、范冬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均强,范冬英,郭达仁,曹顺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张均强被执行人范冬英被执行人郭达仁被执行人曹顺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均强、范冬英、郭达仁、曹顺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均强、范冬英、郭达仁、曹顺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均强、范冬英、郭达仁、曹顺理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均强、范冬英、郭达仁、曹顺理收入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