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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红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红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红标,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歧执行员  李健康执行员  康全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