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铎与龙建国、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铎,龙建国,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张铎。被执行人龙建国。被执行人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刘克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负责人廖文常。申请执行人张铎与被执行人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龙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龙建国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建国银行存款5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银行存款26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