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1民初654号原告罗某。被告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玉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