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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字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罗传勇与陈宥好借款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传勇,陈宥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字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传勇,男,生于1992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陈宥好,女,生于1996年2月2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4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宥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罗传勇赔偿款75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陈宥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宥好有存款收入,本院已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宥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东大��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7550元予以扣划至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木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