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吕杨武、任峰等与谢修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杨武,任峰,张凡,谢修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761号原告:吕杨武,务工。原告:任峰,务工。原告:张凡,务工。被告:谢修鲁,经商。原告吕杨武、任峰、张凡诉被告谢修鲁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谢修鲁下落不明,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杨武、任峰、张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修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14年3月至6月,被告因装修岭上商务宾馆及楠溪江饭店(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溪路2830号)由原告进行装修施工,期间只支付部分材料及工资,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6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材料及工资11657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尚未支付,现被告已失去联系。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及材料费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谢修鲁偿还原告工资、材料款116570元及赔偿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利息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三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谢修鲁偿还原告吕杨武工程款9657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利息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谢修鲁偿付原告任峰工资13000元;3、被告谢修鲁偿付原告张凡工资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原告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三原告身份证各一份,以证明三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查询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岭上商务宾馆成本造价汇总一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6570元的事实。被告谢修鲁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因被告谢修鲁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尚未发现存有瑕疵与疑点,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3月底,原告吕杨武通过朋友介绍到嘉兴为被告装修岭上商务宾馆,双方口头约定总造价为60万元,装修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对其经营的楠溪江粗菜馆的包厢一并进行装修。原告吕杨武承包该工程后,由原告任峰负责泥水工;由张凡负责木工。2014年6月10日,装修工程竣工验收。2014年6月20日,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工程造价总价为615000元,期间被告已预付310000元,再扣除应由被告谢修鲁支付的材料费和工资后,被告谢修鲁应再付原告吕杨武116570元,其中包括原告任峰泥水工资13000元和原告张凡木工工资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完成宾馆装修工程的工作成果,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结算被告谢修鲁尚欠原告吕杨武工程款96570元、任峰泥水工工资13000元、张凡木工工资7000元,现原告吕杨武主张工程款96570元及利息损失、原告任峰主张工资款13000元、原告张凡主张工资款7000元,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修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修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吕杨武工程款9657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修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任峰工资13000元;三、被告谢修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凡工资7000元。如被告谢修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1元,由被告谢修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建勇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人民陪审员 戴巧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包小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