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峰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81号刘峰:被告人刘峰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汝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峰缴纳非法所得一万九千元,现被执行人刘峰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1)汝刑初字第180号邢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刘峰附加刑非法所得一万九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王洪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