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尚良富、尚菊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尚良富,尚菊素,尚富平,浙江浴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172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城区环城南路18号。负责人:杨灵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超,该行员工。被告:尚良富。被告:尚菊素。被告:尚富平。被告:浙江浴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上汇村。法定代表人:尚良富,执行董事。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下简称民泰银行)与被告尚良富、尚菊素、尚富平、浙江浴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浴田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福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5月27日,原告民泰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6年6月22日,本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泰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志超和被告尚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良富、尚菊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泰银行诉称:2015年10月21日,被告尚良富由被告尚菊素、尚富平、浴田公司担保与原告民泰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1份,载明借款金额190万元,借款期限为实际提款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按月利率为12.03‰,逾期归还借款的则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造成的全部费用。保证人对借款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原告民泰银行将款项发放到被告尚良富的账户。被告尚良富借款后,分别于2016年2月4日、4月12日、9月21日支付利息47314.56元和69944.55元,于4月19日归还本金786.25元。后经原告民泰银行催讨,被告尚良富、尚菊素、尚富平、浴田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1、被告沈金位、沈在昂偿还借款本金1899213.75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尚菊素、尚富平、浴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尚富平辩称:被告尚富平没有为本案被告尚良富借款提供担保,没有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盖印。要求对其签名和盖印进行鉴定。被告尚良富、尚菊素、浴田公司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民泰银行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民泰银行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视频影像各1份和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民泰银行与被告尚良富、尚菊素、尚富平、浴田公司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尚良富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被告尚菊素、尚富平、浴田公司作为保证人,依法应负连带责任。原告民泰银行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民泰银行提供的被告尚良富、尚菊素、尚富平在2015年10月19日16时58分至17时4分左右在该行面签室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名盖印的视频真实合法,能清楚地证实被告尚富平与尚菊素、尚良富先后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名盖印,被告尚富平对该视频提出异议,认为录制时间不真实,没有证据证明,其否认签字盖印,要求申请鉴定,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良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借款本金1899213.75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尚菊素、尚富平、浙江浴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36元,减半收取111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尚良富、尚菊素、尚富平、浙江浴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23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梦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