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平果与邢台星讯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果,邢台星讯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高平果。被执行人:邢台星讯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常书娥。地址:邢台市桥东区东静庵南街。高平果申请执行邢台星讯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南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平果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高平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