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朱廷刚与攀枝花市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廷刚,攀枝花市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朱廷刚,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毛韦。申请人朱廷刚依据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东劳人仲案(2015)147号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贵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