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爱芳与安桂莲、杨玉忠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芳,安桂莲,杨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朱爱芳,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安桂莲。被执行人杨玉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爱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玉忠、安桂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继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达古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