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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中意佳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河县中水水利机械厂、翟洪深、苏梅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意佳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新河县中水水利机械厂,翟洪深,苏梅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71号原告北京中意佳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上板城镇法定代表人马中毅,职务董事长。被告新河县中水水利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华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赵玲玲,职务经理。被告翟洪深被告苏梅青原告北京中意佳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河县中水水利机械厂、翟洪深、苏梅青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意佳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意佳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为450.00元,保全费620.00元,共计1070.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450.00元。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