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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细丹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细丹,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吴细丹,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01153163,住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附1号8-1。被执行人:陈峰,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04300239,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5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细丹与被执行人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峰的财产情况,本案中已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峰名下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陈峰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0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