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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0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开亮与盖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亮,盖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0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开亮。被执行人盖义祥。申请执行人王开亮与被执行人盖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刘士升、盖义祥尚欠原告王开亮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4000元;二、以上确认的欠款金额由被告刘士升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由被告盖义祥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24000元(以上各笔款项均汇入原告王开亮指定的江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卡上,户名:王开亮,卡号:6224522311000840462);三、如被告刘士升未按时足额偿还以上所欠款项,则须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被告盖义祥未按时足额偿还以上所欠款项,则须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四、双方就此借款纠纷一次性了结。因盖义祥未履行义务,王开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盖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王开亮与被执行人盖义祥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过长,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刘士升与申请执行人盖义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王开亮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涛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