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697号原告杜某,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董某某,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