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华峰机械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华峰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于振松,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华峰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吕少峰,该厂总经理。本院依据蚌埠仲裁委员会(2015)蚌仲调字第159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华峰机械厂的银行存款715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