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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飞与张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853号原告张飞,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张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与被告张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