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飞与张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853号原告张飞,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张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与被告张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