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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9民初368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谢琼燕。被告:梁某。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粟少清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琼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一起生活到1999年6月。由于被告身体原因,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感情也因此逐渐淡化,家庭矛盾也时有发生,最后愈演愈烈,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之后夫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来往。因为大家都是务农为生,生活清苦,也没有什么财产。分居后,之前所有财产都归被告所有,两个人也一直过得很好,没有任何的纠纷问题。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1本;2.谢某户口本;3.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中山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4.出庭证人谢A、谢B的证词各1份。被告梁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案的证据还有:本院调取的被告梁某的户籍证明、户籍登记证明各1份。本案的调查重点是: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如果离婚,原、被告有何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如果离婚,如何分割、分担?经庭审,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及本院调取的全部证据,均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在被告老家即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百济村那标坡共同生活,靠务农为生,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夫妻产生矛盾,原告于1999年6月离开被告家外出到广东省务工、后回到南宁市邕宁区生活,被告则在老家居住生活。原、被告分居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因故未能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6年5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梁某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够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原、被告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夫妻产生矛盾,原告于1999年6月离开被告家外出到广东省务工,后回到南宁市邕宁区生活。原、被告分居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未果,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因此起诉与被告离婚,并明确表示无法与被告继续婚姻生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如果继续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对原、被告今后的工作、生活均不利,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粟少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明俊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