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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72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中明,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后,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