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72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中明,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后,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