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特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保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保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360号申请人(原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武汉非凡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BALBOPIERGIORGI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光恒,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保阳,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汉南大道***号*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68********。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武汉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C地块新都国际嘉园*栋*层***********室。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非凡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王保阳、武汉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汉南区仲裁委)汉劳人仲裁字(2015)第1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王保阳向汉南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腾飞公司与非凡公司为其:1、补发2007年至2013年法定节假日工资14365元;2、补发2007年至2013年休假工资10400元;3、补发2014年公司规定第13个月工资1302元;4、支付2013年至2014年20个月同工不同酬工资5000元。仲裁庭审过程中,王保阳增加仲裁请求事项:要求非凡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汉南区仲裁委审理查明:王保阳于2007年进入腾飞公司,由腾飞公司派遣到非凡公司工作。2013年12月25日腾飞公司与王保阳签订了为期两年(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的劳动合同,王保阳工作地点为非凡公司。非凡公司2012年5月、10月、2013年4月、5月、2014年1月、5月向王保阳发放了节假日加班费。非凡公司薪资福利制度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公司结合员工在公司所服务的具体实际及公司当年经营效益,可以实行年底双薪制,即核发第13个月薪资。员工在领取第13个月薪资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放弃领取第13个月薪资。非凡公司因生产经营要求,将王保阳退回腾飞公司,腾飞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通过登报发表声明,表示请王保阳于登报之日起三日内到腾飞总部办理工作岗位调整手续(待遇不变)。王保阳未到腾飞公司办理岗位调整手续。王保阳2013年月平均工资2351.1元,2014年月平均工资2708.9元。汉南区仲裁委认为:王保阳应就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王保阳未提供相关证据,而非凡公司提供了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证据,故对王保阳此项请求不予支持。王保阳要求2013年以前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腾飞公司与非凡公司均未提供2013年、2014年王保阳已休年休假或已发放年休假工资的证据,故对王保阳要求2013年、2014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王保阳此项请求为3489.7元。非凡公司将王保阳退回腾飞公司,终止了双方的用工关系,王保阳要求第十三个月工资的请求不符合非凡公司规定可以领取年底双薪的条件,故对王保阳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因非凡公司在规定时间未提供与王保阳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明细,故对王保阳主张由非凡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4年20个月同工不同酬工资差额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王保阳要求非凡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汉南区仲裁委裁决:一、由非凡公司向王保阳一次性支付2013年、2014年休假工资3489.7元。二、由非凡公司向王保阳一次性支付同工不同酬工资差额5000元。三、驳回王保阳的其他仲裁请求。非凡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理由为:1、仲裁委裁决非凡公司支付王保阳2014年年休假工资,超出了仲裁请求范围,且王保阳已享受了2014年年休假,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2、仲裁委在非凡公司补交证据期限届满前即作出非凡公司举证不能的裁决,剥夺了非凡公司举证权利,程序违法。王保阳答辩认为,非凡公司的申请撤裁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的根据和前提,本案中,王保阳的仲裁请求事项中并没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年休假工资的内容,而汉南区仲裁委却裁决非凡公司向王保阳支付2013年、2014年的年休假工资3489.7元,该裁决超出了王保阳的仲裁请求范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予撤销。非凡公司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汉劳人仲裁字(2015)第14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所涉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由武汉非凡电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蔚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诗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