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彭加锐与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加锐,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02行初3号原告彭加锐。委托代理人孙华海、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发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波,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科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彭加锐诉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加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加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加锐承担。审 判 长 韩 冬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人民陪审员 李 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