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与陈淑芳、李午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陈淑芳,李午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8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2层101号。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芳,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李午宾,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陈淑芳、李午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撤诉。审判长 王 琴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