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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抗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怀安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金桂荣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怀安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金桂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抗47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怀安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安县西湾堡乡田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金桂荣,女,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诉人怀安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金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张商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怀安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4月1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监[2015]1300000035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茂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