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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韩春生与李访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676号原告:韩春生,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李访群,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二桥东头路北口>。原告韩春生与被告李访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李访群,男,现年50岁左右,住址: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城社区)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住址等明确信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住址等明确信息,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查询到被告的明确信息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退还原告韩春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