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雷登辉与湖南欧林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欧林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雷登辉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欧林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2529房。法定代表人:傅泽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雷登辉。上诉人湖南欧林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登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754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被告在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以书面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五部分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长沙市中级作为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湖南欧林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湖南欧林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是知识产权纠纷而是一般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有效,本案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754号民事裁定,指定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雷登辉与上诉人湖南欧林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因双方间的《特许专卖合同书》履行问题而发生纠纷,本案纠纷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五部分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因此,本案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所在地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湖南欧林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没有错误。综上,上诉人湖南欧林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华代理审判员 方 晶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