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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091、1092、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景敏与被执行人翟朝晖、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景敏,翟朝晖,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91、1092、1106号申请执行人吕景敏。被执行人翟朝晖。被执行人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750、2751、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翟朝晖、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志远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赵勇春、孔颖存款1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