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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云河与周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河,周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2263号原告:刘云河。委托代理人:杜靖平,杭州市南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荣。原告刘云河与被告周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9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云河的委托代理人杜靖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4日,被告周建荣作为欠款人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刘云河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在2016年2月24日前归还。”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款项系于出具欠条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现原告因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至,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建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材料,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云河借款92000元。如被告周建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2100元,实际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周建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仲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