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37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72号原告:刘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邓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甲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 阳人民陪审员 何燕红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广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