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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37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72号原告:刘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邓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甲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 阳人民陪审员  何燕红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广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