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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红欣与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欣,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591号原告:周红欣,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被告: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一号华源河畔名居7号楼B座906室。法定代表人:甄书彪。原告周红欣诉被告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现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信息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法院释明要求原告明确被告信息并提供被告明确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红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圈子审 判 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张真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