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郑风忠与王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风忠,王凯,王会青,王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郑风忠,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被执行人王凯,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会青,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会君,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风忠与被执行人王凯、王会青、王会君(2015)商民初字第10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王凯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经多番查找,未发现其下落。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2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