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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875号原告鲁某某,女,19XX年X月X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取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鲁某某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为夫妻生活琐事,导致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现已破裂,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11月17日两人自愿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因夫妻生活不协调,未生育小孩,而影响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夫妻聚少离多,故原告诉诸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明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但由于夫妻生活原因,暂不能生育小孩,而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只要原、被告能相互关心,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加深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且原、被告分居时间不长,被告强烈要求和好,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取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