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莫介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027号罪犯莫介崧,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阳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介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61号刑事判决,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莫介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莫介崧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2月1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5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莫介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介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0次;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9月、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介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介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