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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7民初246号原告汪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诉至本院。经审查,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农历1月同居生活,未进行婚姻登记。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英代理审判员  张明福人民陪审员  任彦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