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7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7民初246号原告汪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诉至本院。经审查,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农历1月同居生活,未进行婚姻登记。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英代理审判员 张明福人民陪审员 任彦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