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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家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800号罪犯黄家雄,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茂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家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5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黄家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家雄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7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扣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家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家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