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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付朝明与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朝明,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185号原告:付朝明,男,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住所地:长春市南昌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道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朝明诉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朝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朝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付朝明承担。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