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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与郭四中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郭四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被执行人郭四中,地址中牟县张庄镇前吕坡村。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与郭四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8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四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四中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四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四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赵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