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执字第0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XX与北京XXXX石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北京XXXX石材有限公司,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3369号申请执行人吴XX,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XX**石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被执行人张XX,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吴XX诉北京XX**石材有限公司、张XX民间借贷纠纷(2014)通民(商)初字第16898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XX**石材有限公司、张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XX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6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XX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XX**石材有限公司、张XX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