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建良与仝庆伟、仝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良,仝庆伟,仝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147号原告:张建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雷,农民。被告:仝庆伟,农民。被告:仝庆,成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百花西路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良诉被告仝庆伟、仝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良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建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