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根贤与陈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贤,陈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1226号原告:陈根贤。被告:陈金良。原告陈根贤与被告陈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金良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325元(利息已计算至自2016年5月30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金良曾向原告借款。2013年2月14日,被告续写借条一份,写明:今向安文陈根贤借现金贰万元正,特此为证,还期一年,如还不清,先还壹万元正,明年再还壹万元。后力村,陈金良。但至今为止,被告仅归还3000元,其余借款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根贤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368.6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止,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案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根贤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根贤负担24元,被告陈金良负担1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