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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忠林与中卫市闽鑫金属铸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林,中卫市闽鑫金属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林,男,生于1964年10月17日,汉族,安徽阜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同心县。被执行人中卫市闽鑫金属铸锻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池存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忠林与被执行人中卫市闽鑫金属铸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83453.2元,执行费1152元,共计84605.2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83453.2元,执行费1152元亦未承担。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池存樑去向不明。经在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房屋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宁E127**的黄海牌小货车一辆,但该车辆价值不大;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卫市闽鑫金属铸锻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池存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正常生产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