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盈州船业有限公司、舟山市科润船舶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盈州船业有限公司,舟山市科润船舶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舟山邦洲贸易有限公司,项修学,蒋素芬,项修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法定代表人高立,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浙江盈州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法定代表人项修学,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市科润船舶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项修学,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舟山邦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法定代表人项修强,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项修学,1965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蒋素芬。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810173125。被执行人项修强。申请执行人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盈州船业有限公司,舟山市科润船舶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舟山邦洲贸易有限公司,项修学,蒋素芬,项修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岀的(2015)舟岱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渉?多,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蒋素芬在普陀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163号204室和普陀区兴建路461号金鹰海景苑12幢304室的房屋已移交给舟山普陀区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浙江盈州船业有限公司因清偿不能且明显缺乏淸偿能力已达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岀(2016)浙0921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盈州船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淸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921执1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