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继发与何绍荣其他合同纠纷2016执异5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发,何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异53号申请人张继发,住址。被执行人何绍荣,住广州市番禺区。原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和,现已去世。本院在执行张某甲和与何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06)番法执字第6377号,下称6377号案]中,张继发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637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1977年1月1日,张某甲和与范某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张某乙及儿子张继发。2006年5月10日,本院对张某甲和与何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06)番法民一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540号判决),判决确定何绍荣对张某甲和负有债务。同年9月,本院立案执行该判决,即6377号案。2012年2月,本院对6377号案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06)番法执字第6377号恢字第2号,但案件仍未执行完毕。2012年间,张某甲和去世。2016年6月,张继发以1540号判决等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变更为637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对此请求,张继发提供了范某与张某乙出具的《声明》一份作为证据,该声明内容为:本人范某与张某乙为张某甲和的妻子和长女,现张某甲和已死亡。本人范某与张某乙自愿放弃继承张某甲和与何绍荣在(2006)番法执字第6377号恢字第2号中的债权,由张继发一人继承。范某(签名及盖指印)与张某乙(签名及盖指印)。本案中,范某确认张某甲和在1540号判决中权利是张某甲和的财产及遗产。本院认为,范某是张某甲和妻子,张继发、张某乙是张某甲和的子女。范某、张某乙均放弃对张某甲和在1540号判决中权利的继承,张继发通过法定继承享有张某甲和在1540号判决中的权利。因此,张继发在张某甲和去世后申请变更为637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番法执字第637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张汉和变更为张继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