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7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兴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兴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705号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71276E。法定代表人彭广琦,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雪,女,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徐兴中,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兴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诗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