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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民申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屯昌县屯城镇城北居委会包密头村居民小组与王金銮经贸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屯昌县屯城镇城北居委会包密头村居民小组,王金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申4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屯昌县屯城镇城北居委会包密头村居民小组。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城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洪世轩,该居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泽玮,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銮。委托代理人黄文武,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主任。再审申请人屯昌县屯城镇城北居委会包密头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包密头村)因与王金銮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包密头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二审法院仅依据王金銮具有包密头村集体的户籍就认定王金銮具备包密头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错误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考察一个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均等的分配资格的根据主要有四个:户籍根据、村民义务根据、实际生活根据、依靠土地根据,而王金銮仅仅符合户籍根据的要求。“寄户”和“空挂户”就是此类当事人只有户籍,没有在集体里面实际生活,也没有尽任何村民义务,也不依靠村里被征用土地生活。本案关键的一点是王金銮在村里没有承包土地,因为王金銮1997年之前出外工作,没有在村里生活,所以在1997年分配土地时没有分配王金銮的土地份额,王金銮没有在集体里面实际生活,也没有尽任何村民义务,属于典型的“寄户”和“空挂户”,不应该获得征地款的分配。因为征地款的本质是对“失地”农民的失地以后生活的补助和生活安置,王金銮根本没有承包地,没有“失地”的说法,获得和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二审判决触犯村民自治权利。“征地款”从民法理论上讲是处置集体财产的收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的范围。依据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除了均等分配土地收益给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外,还可以决定将安置补助费之外的“征地款”用于分配给特定的人,如给老人和孩子,如奖励大学生和照顾闲难户,也可以决定用于平均分配。所以即使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也有权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根据某成员具体情况决定其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由于法院对一个村及村民情况的了解远没有村民对本村情况更了解,所以法官的认识远没有本村村民会议的决议对本村村民更公平,人民法院直接判决某人应不应当参加分配或者应当分配的数额,则是以法官的公平标准否定村民会议的公平标准,实际上剥夺村民会议的权力,不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综上所述,包密头认为王金銮仅仅具备集体户籍,不应该被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同等分配资格。一审、二审判决不当,包密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屯昌县人民法院(2015)屯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王金銮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费用由王金銮承担。王金銮提交意见称:王金銮从出生至今户口都在包密头里,家庭也以王金銮父母为户主以家庭承包的形式承包包密头的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王金銮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一起生产经营承包地是法律赋予王金銮的权利,虽然王金銮婚后不经常生产、生活在包密头,但王金銮2012年11月26日离婚后,就回到包密头与父母居住、生活。由于家庭承包地稀少,王金銮在农闲时也偶尔在外打工,补贴生活。至今,王金銮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从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款权益。王金銮一直具备包密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从未失去过包密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享有与包密头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包密头村的一些村干部子弟是非农业户口,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都非法享有分配权利,王金銮作为一个具有农业户口、又具备包密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更应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权利,包密头称王金銮是“寄户”和“空挂户”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金銮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包密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和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以及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重点是看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是否取得了其他替代性的基本生活保障。从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王金銮于1975年出生在包密头,其出生即取得包密头的成员资格。1992年王金銮虽曾因与他人结婚暂时未在包密头居住,但其户籍并未迁出,且在离婚后已搬回包密头与父母同住,户籍至今仍登记在包密头。包密头村仅以王金銮没有在包密头村实际生活和没有尽任何村民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具有包密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包密头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王金銮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无证据证明王金銮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分配到承包地或取得征地补偿款,因此,包密头的上述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表明除包密头的土地外,作为农村居民,王金銮尚未取得其他替代性的基本生活保障,虽然2007年包密头向王金銮的家人发包土地,未将王金銮列为土地承包共有人,但因王金銮在其他地方并未分得承包地,故依照我国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在没有新一轮土地承包前,王金銮应该仍是包密头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人之一。王金銮并未丧失包密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二审判决认定王金銮具有包密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不当。综上,包密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屯昌县屯城镇城北居委会包密头村居民小组的再审申请。lgbbmzj4phfkwecqmc案件唯一码审判长吴素琼审判员  徐正伟审判员  王芸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