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玉山与被执行人陶桂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山,陶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白玉山,男,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陶桂芹,女,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白玉山与被执行人陶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玉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白玉山以被执行人陶桂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0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