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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田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852号原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新天地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马建中,总经理。被告田友,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