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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崔玉婷诉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婷,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4210号原告崔玉婷,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百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婷诉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协议,故原告崔玉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玉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崔玉婷承担。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