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裴旭明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旭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旅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旭明,男。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抓获;2015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冯建军,系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迪,系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旭明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旭明及其辩护人冯建军、王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裴旭明趁被害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步行街XX蛋糕店帮忙之机,利用其优势地位及黄某某孤立无援的境地,多次强行和黄某某发生性关系。2014年年末至2015年年初,被告人裴旭明趁被害人唐某某在其经营的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步行街XX蛋糕店学习之机,利用其优势地位及唐某某孤立无援的境地,多次强行和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旭明以满足自己私欲为目的,违背妇女意愿,多次强行和未成年被害人黄某某、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旭明辩称,自己与黄某某、唐某某发生性关系,二人均是自愿的,自己没有强迫行为。二人白天在蛋糕店帮忙,有人身自由,自己没有对二人进行任何限制。自己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遭到了刑讯逼供,所做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被告人裴旭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裴旭明进行讯问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被告人裴旭明与黄某某、唐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三、黄某某、唐某某与裴旭明发生性关系后既没有报案也没有离开蛋糕店,没有异常表现,且事后还与裴旭明保持联系。综上,应当宣告被告人裴旭明无罪。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证人王彦杰的证言、照片2张、微信照片截图等,以证明上述主张。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裴旭明在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经营麦香村蛋糕店。2014年2月7日,被告人裴旭明以蛋糕店缺人手为名,向方某某(旅顺开发区XX蛋糕店业主)提出派一个人帮忙,方某某派被害人黄某某(1999年4月出生)去帮忙。被告人裴旭明安排被害人黄某某晚间与其同住一间宿舍。被害人黄某某到店帮忙期间,被告人裴旭明趁妻子外出,店内只有自己和被害人且同处一室的机会,7次强行和黄某某发生性关系。2014年年末至2015年年初,被害人唐某某(1998年12月出生)来到被告人裴旭明蛋糕店学习。被告人裴旭明同样安排被害人唐某某晚间与其同住一间宿舍。被告人裴旭明趁妻子外出,店内只有自己和被害人且同处一室的机会,2次强行和唐某某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裴旭明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黄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方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旭明违背妇女意愿,多次强行与未成年被害人黄某某、唐某某发生性关系,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裴旭明辩称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被告人裴旭明在第五、六次讯问中做了有罪供述,且第六次讯问是在看守所进行的,结合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相关供述应予采信。二位被害人案发时均未成年且家在外地,独自一人来到被告人裴旭明的蛋糕店更显孤立,这使得被告人裴旭明犯罪容易得逞。被告人裴旭明及其辩护人以二被害人白天有行动自由,但既没有离开也没报警,事发后与被告人裴旭明仍有联系等为由否认强奸事实,但综合案发时的环境及被害人年龄、心智成熟程度等因素,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上述理由不足以否定被告人裴旭明的犯罪事实。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裴旭明犯强奸罪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裴旭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旭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庆国审 判 员 于 森人民陪审员 张兢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