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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翠娇与赖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娇,赖光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555号原告刘翠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赖光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巾龙华新区。上列原告刘翠娇诉被告赖光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借款为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光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翠娇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3月24日起计至债务清偿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霞书 记 员  刘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