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克玲诉费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玲,费连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3964号原告张克玲,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被告费连江,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原告起诉称:我通过周×介绍将9000元放到被告处,被告承诺在网上投资,投入3000元,一天返利45元,三个月肯定能回本金,具体怎么操作原告不清楚,都是被告操作的。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830元返利,后被告称网站关闭,未再向原告返款。2015年2月15日,被告从本金中扣除已给付款项,就剩余本金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9月15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偿,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1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其经案外人郝×介绍在网上投资,一天投入3000元,能返利45元,其投入36000元,后其找了包括原告在内的13人投资,共投入58单,每单3000元。原告等人将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将款打给公司,公司生成会员账号,进行返还。为了帮原告等人节省手续费,被告将原告等人的返利款转入自己的账户,提取后给原告等人现金。后因该网站关闭,导致无法返利,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为原告等人就尚欠本金出具了借条。因网站一直关闭,被告亦未找到郝×,故未再还款。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克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